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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中的高度盖然性原则

姚静     发布日期:2022-08-09 16:03:19

关联标签: 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5年5月23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位于某地的房屋,乙公司承租该房屋用于经营宾馆,承租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

 

2016年,因被告乙公司承租的房屋三楼下水出现严重问题需要维修,导致从2016年5月20日起整半年时间,房屋三楼无法使用。庭审中原告甲公司也承认了当年楼层发生维修的事实。被告乙公司因此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甲公司索赔714,225.05元。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从2017年房租中扣减150,000元用于抵扣被告乙公司的损失。
 
2020年,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668,721.35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包含2016年扣减的150,000元房租。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2016年是否存在抵扣租金的事实,被告乙公司是否应支付2016年的15万元租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租金抵扣问题,被告乙公司称2016年未缴纳15万元是因为三楼无法下水导致酒店三楼半年之内无法营业,加上维修费用,双方协商进行了抵扣 ;因原告甲公司对此不认可,称不存在协商抵扣15万元租金的问题,而被告乙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该15万元租金被告乙公司应予支付。

 

被告乙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主张就该15万元与甲公司进行了协商抵扣,鉴于被告乙公司此后支付的2017年-2019年的租金数额均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而原告甲公司在此后近四年间既未对租金数额提出异议,亦未举证证明此后进行过催要。因此,该15万元已经协商抵扣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法律分析】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务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务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而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从以上规定“高度可能性“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因争议事实发生在2016年,距今时间较远,很多证据已经缺失。就现有证据来看,从2017年起至2020年疫情发生前,被告均按约定每年足额向原告缴纳房租,原告在此后长达四年的合作中也从未对2016年的房租缴纳数额提出异议,足以证明双方在当年已经对减免150,000元房租达成合意。二审法院在现有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已无法达到完全还原“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基于对事物发展的盖然性规律的科学认识,确立了认定案件的事实,就是遵循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二审法院的改判体现的是不必极端苛求绝对的“客观事实“的理念,而更注重对法律真相的追求,是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办案心得】

综上,民事案件审判程序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但涉及案件事实问题,在原被告双方穷尽所有方式进行举证、质证后,仍无法进行完整的客观事实还原,这个时候就可以用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实践中,有很多民事案件都可能因证据的缺失导致当事人丧失胜诉甚至起诉的信心和决心,高度盖然性原则就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这类案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个案中实现实质正义。
 
 


 

 

姚静律师毕业于重庆大学,获得法律硕士,曾任职于某大型企业合伙人,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的这段时间内,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尤其是民事案件、公司经济纠纷及民事诉讼类案件,并利用其余时间研究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